5.7 安全疏散


5.7.1 火炸药生产厂房安全出口的设置,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 1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,每层或每个危险品生产间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。当每层或每个危险品生产间的面积不超过65㎡,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人时,可只设1个安全出口。
    2 非危险品生产间的安全出口数量,可根据各生产间的生产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5.7.2 从一个危险品生产间穿过另一个危险品生产间到达室外的出口,不应算作安全出口。
5.7.3 火炸药生产厂房底层的外窗应设置为安全窗。二层及二层以上的平台或楼层宜设安全滑梯、滑杆。在安全滑梯、滑杆的底部附近应设置安全出口或疏散隧道。安全窗、滑梯、滑杆不应计入安全出口的数目内。安全滑梯、滑杆应设在面积大于或等于1.5㎡的装有不低于1.1m高栏杆的平台的边缘。安全滑梯坡度不应大于45°,在底部宜设有沙坑。
5.7.4 有防护土堤的厂房安全出口,均应布置在防护土堤的开口方向或疏散隧道的附近。
5.7.5 1.1级、1.3级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15m。当生产厂房内部布置连续作业流水线时,由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可为20m。1.4级生产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超过20m。
5.7.6 火炸药生产厂房内生产设备、管道和运输装置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,操作人员应能迅速疏散;当运输装置通过疏散出口时,宜布置在地下、架空或设置使人能够方便通行的过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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